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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资产处  时间:2021-09-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附属设施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图书资料不论价值多少,均计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及明细分类账簿;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基建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负责除教学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购置计划,按期报财务审计处,并组织可行性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二)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三)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的申领、报批、验收、调整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二)对本单位长期闲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及时办理退库、报废处置手续报批;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按高校管理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道路、各种管网、场地等,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增减其原值:

(一)原有的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附、部件数量、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筑物、道路、各种管网、场地等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四)大修、修缮或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减,均由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部门按照工作实际需求编制购置预算计划,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报学校审核通过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计划调整与变更: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的,均由有关单位提请变更报告,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置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首先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审批单,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后由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如遇特殊技术问题采购有困难时,使用单位应协助采购。申购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时,事先应先征得分管校长同意,方可外出采购。

第十七条 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协同使用单位一起进行验收,并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制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各单位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与租借单位签订租借合同。收回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人员调出或部门间人员调动都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属实,提交财务审计处审核后,由各归口分管副校长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由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导致损坏、被盗、遗失的,按损坏、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分并责令赔偿,对损坏、丢失不报者,应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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