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硬件设施管理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不得具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主要供学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安全。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全制度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造成学生伤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还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做到“工作留痕”,务求实效。
3.饮食安全管理
校园食品安全大于天。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确保学生身心健康。2019年3月发生的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事件曾引爆全国舆论,虽然事后查明事件系三名家长用姜黄粉、红曲米制造变质食品假象造成的“乌龙”事件,学校食堂食材并无问题,但也暴露出该校作为学校,存在的包括安全管理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还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明厨亮灶和食品溯源。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选择第三方经营学校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合法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监督食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4、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内进。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5、教职员工身心健康管理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若因教职员工的原因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学校将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于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定期查询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6、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校组织大学生,无论是进行劳动实践、体育教学与锻炼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都应当树立风险意识,注意保护学生安全。因此,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体育教学时,要承担很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体育教学应当由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不得超纲教学,不得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材等。
7、特异体质学生管理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学生意外伤害救助管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学生进入学校起,学校就应当承担起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对于病情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9、教师职业道德管理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和教师在行使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时,应当尊重教育规律,严守教师职业道德,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不受伤害,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0、学生行为安全管理
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致学生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风险意识,密切关注学生行为,及早发现和排除学生潜在的各种危险行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