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七十四条,以下是主要章节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和依据: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规范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 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 体制和体系: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 各级政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 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 应急预案制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应急物资储备: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 监测网络: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 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指挥与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 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规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 心理援助与重建支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处分、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对本法中的一些用语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