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图书使用的管理,维护图书及其借阅设施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利用图书,提高图书使用效益,保证师生读者教、学、研的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图书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是指纸质图书资料,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等印刷型文献。
第二章 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正式教职工和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学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可按规定申请开通电子借阅证。
第五条 电子借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及借阅文献、学习的凭证。
第六条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并需接受工作人员检查。不准转借、代借。如发现转借、代借,图书馆有权拒绝其入馆或借书;冒用他人身份阅证借书,按偷书处理。
第七条 因个人证件遗失造成的冒用身份所借图书,由证件所有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离校(包括毕业、调离、休学、退学、出国等)前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先还清所借图书。不按规定办理清还证手续的,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或由所属学院/部门负责追回图书。
第三章 借阅要求
第九条 馆内阅览区都采用全开架借阅方式,由读者自行到架前选定,需借出的,到自助借还机或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
第十条 读者所借出图书,用后一律在自助借还机或借还书处归还。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图书完好程度。
第十一条 使用自助借还机办理借还手续的,要按照程序办理,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责任由读者自负。
第十二条 读者在借阅图书时,必须检查图书是否有划痕、污迹和缺页等现象,发现后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处理。若在还书时由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读者在馆内阅览馆藏图书,阅后须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带入馆内的个人物品,由读者自行保管,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第四章 借书期限
第十五条 教职工每次最多借阅32册,借期90天;本校学生每次最多借阅16册,借期30天;续借期为30天,假期顺延。
第十六条 已借出的图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收到催还通知后应立即还书。
第五章 借阅秩序
第十七条 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不得污损、破坏和丢失,否则,除批评教育外,要视情节轻重,按处罚制度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读者在查找图书时,要保持书架整齐,不许乱拿乱放。严禁将图书串架、乱架。
第十九条 读者要自觉爱护馆内设施,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严禁随意涂抹刻画。
第二十条 读者要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得用书籍或物品抢占阅览座位。读者离开座位一小时未回者,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读者就位,并将桌上物品另行安置。读者离馆时需将个人物品带离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要保持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
第二十二条 入馆读者要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做出不雅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读者要自觉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在馆内进食。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是防火重地,馆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未经许可读者不得随意使用馆内电源。
第二十五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管理员有权清理出馆,直至取消其借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