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不得借阅。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二、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责成其清扫并通报批评。
三、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有意破坏者视情况处理,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破坏防窃装置以偷窃论处。
四、读者还书超过外借期限时,如无正常理由,无法再借图书。读者借出的图书当天不可归还,须一周后方可归还。
五、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如有污损、撕毁,需视损坏程度赔补:涂污所借书刊(包括划线、圈点、批注以及墨、油、水渍和烘烤等)情节轻微,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予赔偿,否则按书刊原售价的5-10%赔偿;污染较重或已有损坏,但内容(含封面、目次)尚完整,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分别按书刊原售价的20-100%赔偿;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内容被涂污,影响正常使用者,按遗失处理。
六、所借书刊丢失,可以同版本的正版实物赔补,并需付2元加工、分编费。不能以原版实物赔补的,按书刊原价赔偿,并另加2元加工、分编费。
七、偷窃、破坏书刊将严加处理。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书刊行为:
1.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图书馆外,经提醒仍不听者;
2.私自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藏匿于身上者;
3.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刊者;
4.“调包”还书以次充好、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
5.破坏防盗检测装置者。
八、对窃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
1.做出记录、批评教育并写出检查;
2.停止借阅半年;
3.通报读者单位,对该读者做出纪律处分;
4.交司法机关按盗窃罪处理。
九、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